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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电梯加装起纠纷,到底谁该“让路”?
- 2020-07-15-

  近年来,许多老旧社区居民楼选择了旧楼电梯加装。然而,在旧楼电梯加装过程中,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之间纠纷不断。


  湖南兆禹电梯调查出近5年审理的旧楼电梯加装纠纷案,当事人老龄化特征明显;业主诉求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为主,75%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而法院建议,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围墙非个人产权可拆后再补建某楼高层业主李某等13人将低层业主何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花园的围墙,配合旧楼电梯加装的施工。法院查明该围院属国家财产,涉案楼宇所属某学院同意拆除围墙,电梯建好后予以恢复。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旧楼电梯加装的阻挠行为、配合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围院的围墙。

  法官说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楼宇房产证注明所属房产范围以外的所有土地(含围墙)仍属国家财产,故业主不能仅凭长久居住习惯,对围墙主张私人权利,以此为由妨碍加装电梯更是于法无据。


  案例:通风采光受损业主获赔偿103房业主曾某与申请旧楼电梯加装的703房等业主矛盾重重。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业主)及使用电梯的第三人(1楼至8楼的其他业主)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并支付加装的电梯损失15万元(包括因加装电梯导致103房房价下跌的损失及因影响采光、通风给曾某造成损失的费用、曾某因加装电梯造成身体不适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法院实际勘察后认为,旧楼电梯加装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给予原告适当赔偿,赔偿金额以3.5万元为宜。原告未对加装电梯造成103房价值减损及身体不适而产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加建墙体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在该处砌墙既不利于进出楼梯间,也不利于消防逃生,同时也会对一楼楼梯间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许。


  此外,在旧楼电梯加装纠纷权利平衡中,当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事故逃生等多数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个体财产利益。因此,对原告要求砌墙的诉请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