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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住宅加装电梯中的紧急避险理论,到底是什么?
- 2020-02-26-

因为这场疫情,仿佛让我们看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缺口问题。那么,在我们的旧住宅加装电梯政策中,好像也有一点问题。但是经过湖南兆禹电梯的分析,我们为大家总结出了两点,一种是旧住宅加装电梯中的紧急避险理论,还有一种是行政征收行为,第二种我们放在下面来说。今天小编为大家说说什么是紧急避险理论。

“紧急避险”理论。根据《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们先把该问题不涉及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即紧急性放到一边。在上述模型中,若能够避免一楼发生损失,即不存在该问题,即“不得已”该问题也满足。


就“较大的合法权益”与“较小的合法权益”之间,我们需要量化考量,人数是一个因素,但并非全部。在该问题中应当将经济效益、生活便利度、房屋价值变动、电梯的价值和寿命以及维保成本等等综合考量,看是否满足多数人的利益大于少数人的利益。即便假设通过旧住宅加装电梯,楼上业主可以实现的利益大于少数业主失去的权益,仍然需要做进一步的正当性判断。


在“紧急避险”的理论中,紧急避险是行为人为使较大的利益不被侵害,被动防御“危险”而迫不得已侵害了少数人的行为。但是在该问题模型中,是多数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更大化,主动侵害少数人利益的行为。


“二阶层”体系认为,紧急避险处于“有责性”层面的“责任阻却要件”,它是符合“违法性”层面的全部特征,即这种侵害他人私权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在刑事责任中由于不可避免,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且避免了较大利益的损害,最终得到刑事责任的豁免,但民事责任仍然需要制造危险的人和避险人来承担。


在旧住宅加装电梯的问题模型中,没有“正在发生的危险”,不满足紧急性要件;即便不考虑紧急性要件,楼上住户的不便利是建筑设计的必然或者历史遗留的问题,并不能视为紧急避险所讲的“危险”;与紧急避险不同的是加装电梯属于主动侵害他人的权益,不具有正当性;从私有权利的保护来看,任何未经同意减损他人的权利都可以视为侵权,不具有合法性。综合而言,湖南兆禹电梯总结该理论不能支持多数人旧住宅加装电梯。


以上就是我们湖南兆禹电梯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旧住宅加装电梯中的紧急避险理论,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